,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定于2015年3月3日至13日在京召开(以下简称“”)。“”期间,北京将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临时交通管控措施
(一)2015年3月1日至3月15日,各进京办证处停止办理《进京证(外埠危化)》通行证,外埠危险品运输车辆全天不得进入北京市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以及部分远郊区县城关镇行驶。
(二)持全国“”专用车证的外埠车辆不再办理进京通行证,不受尾号限行和非本市进京客车限行措施的限制。为全国“”直接提供服务的外埠车辆,经核实后准予驶入指定地点。
(三)运送肉蛋菜奶等鲜活产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货运车辆,按“绿色通道”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运送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的车辆,经核实后予以照顾放行。
(四)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不受上述临时交通管控措施限制。
二、长期措施
对于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初次办理的,需到本市各进京检查站或者办证处办理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通行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可以到本市交通支、大队办理1次有效期为5天的进京通行证件。进京通行证件应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内部左下侧。
2.初次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5)经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车辆符合环保要求的凭证。
外省、区、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还需提交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品运输资质凭证。
3.初次办证后延期或者再次办理的,经审核在京期间存在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方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4.下列进京机动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已经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
(2)已经领取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品通行证运输爆炸品的车辆;
(3)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许可证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4)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二)每天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三)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载客汽车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执行。
(四)全天禁止摩托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五)挂车以牵引车(指有动力的拖车)车型和号牌为准进行管理。
(六)对于外省、区、市黄标车,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全天禁止进入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行驶;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期间,工作日周一尾号限行2和7、周二尾号限行3和8、周三尾号限行4和9、周四尾号限行5和0、周五尾号限行1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