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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23-06-05 13:39:33

进入夏季以来,因臭氧持续升高,不断影响到我县空气质量,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降低臭氧对我县空气质量的影响,、,县政府决定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24日,每日7:00至20:00,6月7日—8日高考期间及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

清丰县安康路以北、孟德大道以南、叠翠路以东、人和大道以西的城区道路(不包含孟德大道、人和大道)。

三、限行车辆

(一)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实行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数字(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星期一  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1、6;

星期二  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2、7;

星期三  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3、8;

星期四  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4、9;

星期五  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5、0。  

(二)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外埠号牌车辆在限行时间内驶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三)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清障专用车辆;

2.公交车、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

、单位班车、学校校车和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及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电动汽车。

四、处罚措施

机动车限行期间,、现场执法等手段,采取定点执法与流动执法相结合的方式,严查机动车无牌、无证、闯禁行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八款“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对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遮挡号牌的除罚款外并记12分;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除罚款外并处行政拘留。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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