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家认监委(CNCA)网站发布“认监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的通知”,交通一卡通产品有了专属的认证管理办法及认证标志。
认监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交通一卡通
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及《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认监委 交通运输部
2018年6月8日
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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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一卡通产品的标准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全国交通一卡通业务系统的一致性和兼容性,规范和管理相关认证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一卡通,是指主要在交通运输领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实体或虚拟交通卡、二维码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载体或介质。交通一卡通产品包括实体卡片、移动载体或介质、虚拟介质,以及用于支付受理的机具终端、商用密码设备和各类信息处理系统。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交通运输部共同组织推动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对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推进认证结果的采信。
第四条 从事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认监委与交通运输部共同组建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规则草案,研究解决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对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及采信工作提出建议。技术委员会负责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结果采信有关数据的统计等工作,并报告认监委和交通运输部。
第六条 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目录由认监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发布。
第七条 认证目录内的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规则由认监委发布,以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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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资质
第八条 从事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一卡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备从事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检验检测等技术能力,经认监委批准,方可从事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申请从事交通一卡通认证业务的,经商交通运输部,由认监委批准。
第九条 一卡通认证机构应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一卡通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认证规则开展产品认证。
一卡通认证机构应具有与其认证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审核制度,并保证有效实施,且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第十条 从事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具备对认证目录内产品进行检测的专业能力,由认监委批准的一卡通认证机构签约管理。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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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认证实施
第十二条 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简称认证委托人)通过委托一卡通认证机构进行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并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一卡通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一卡通认证机构应当接受其认证委托,并依据本办法及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一卡通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检验检测和工厂检查。
第十四条 一卡通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委托人送样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产品检验检测。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 一卡通认证机构完成产品检验检测和工厂检查,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一卡通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一卡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产品获证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一卡通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交通一卡通产品的咨询和产品开发、销售工作。
第十九条 一卡通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取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于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一卡通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依法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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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证书有效期满的前3个月内,获证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申请再认证。
一卡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其中基本图案由C、C和T三个字母组成,分别代表China,Certification和Transport,基本图正下方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
第二十三条 获得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印刷、模压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上印制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一卡通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获证机构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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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认监委对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七条 地方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采信,推广应用获得交通一卡通认证的产品。
第二十八条 认证委托人对一卡通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以及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一卡通认证机构提出申述,对一卡通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认监委申诉。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认监委举报,认监委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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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认监委、交通运输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一卡通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
序号 | 产品名称(类别) | 产品范围 |
1 | 交通一卡通卡片 | 芯片 |
芯片嵌入式软件 | ||
卡片 | ||
卡片应用 | ||
可穿戴设备 | ||
2 | 交通一卡通手机产品 | 近场支付手机 |
主机卡模拟(HCE) | ||
客户识别模块安全单元(SIM-SE) | ||
客户识别模块安全单元嵌入式软件 | ||
手机安全单元(SE) | ||
手机安全单元嵌入式软件 | ||
安全数据卡安全单元(SD-SE) | ||
安全数据卡安全单元嵌入式软件 | ||
手机可信执行环境(TEE) | ||
手机应用程序(APP) | ||
3 | 交通一卡通 受理终端 | 通用读写器 |
公交车载终端 | ||
轨道闸机读写器 | ||
台式终端 | ||
手持终端 | ||
通用读码器 | ||
二维码公交车载终端 | ||
二维码轨道闸机读码器 | ||
二维码台式终端 | ||
二维码手持终端 | ||
4 | 交通一卡通系统 | 消费交易系统 |
清分结算系统 | ||
卡片数据准备系统 | ||
可信服务管理系统(TS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