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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2020-10-31 2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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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它包括总则、运营基础、运营服务、安全支持保障、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这七个部分。

01

9种危害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新法中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是安全支持保障部分当中的第三十四条,其列举了9种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5月22日,上海地铁2号线广兰路站发生了一起乘客紧扒地铁车门不肯下车的事件,该乘客因自己的手机在地铁上被偷,不听车站工作人员劝阻,强行用手扒阻车门关闭,影响列车正常运行9分钟 ,扰乱了公共秩序。事后,该乘客被轨交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以行政罚款。

      在该事件中,运营单位因为没有相应的权力而无法及时发挥作用,只能等警方介入。而新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条规定赋予运营单位相应的权力去处理此类事件,可以将对公共秩序的损害大幅降低。除了相应的处罚,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和乘客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意味着针对乘客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产生一个“黑名单”,但它采用一种立体的联网的方式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给乘坐高铁、银行信用带来影响。但因为轨道交通本身并不采取实名制,所以无法限制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乘客的出行。

02

地上交通与地下交通的衔接

       


      5月19日成都草莓音乐节结束后,因为害怕错过末班列车,成都地铁有112名乘客通过翻越地铁闸机等方式逃票,截至25日21:30还有6人未补票。关于乘客素质的问题暂且不论,这反映出地上交通和地下交通信息的不衔接。平常节假日轨道交通都有较好的应对方案,可以做到有条不紊,但一旦地上举办大型活动、飞机高铁延误,该类信息无法流通到轨道交通,导致很多人的出行受到影响。对此,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所城市交通中心主任程世东提出,要建立地上交通和地下交通的衔接,大型活动的举办应当到有关轨道交通部门备案,使运营单位能够及早安排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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