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们:
《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落实《条例》规定,营造安全文明、畅通和谐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按照五莲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机动车应当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按照规定停放,禁止在人行道、盲道、城市绿道或者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停放车辆。
,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可以处500元罚款。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处100元罚款。,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200元罚款。
二、车辆应当按照交通规则通行,禁止违反信号、逆向行驶等,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得上道路行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处200元罚款;机动车逆向行驶,处200元罚款;机动车不礼让行人,处50元罚款。
,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90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
三、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规则通行,禁止违反信号、跨越、倚坐隔离设施等。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及景区周边拦车拦人招揽顾客及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禁止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行为,或者在路口和其他危险路段,利用拉横幅或者手举牌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等。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信号灯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广大市民朋友们,文明交通是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行人文明出行、车辆有序停放,是广大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也欢迎广大市民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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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五莲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