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全县空气质量,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推动创建全国卫生县城工作,、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限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遇有重污染天气,按照《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开展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工作。我县县城建成区[县城省道314以南、国道239(原省道214)以东以北、水神山路以西]内,以车辆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限行依据(末位为字母的,以字母前一位数字为准),施行限号通行。
单号日期允许单号号牌通行,双号日期允许双号号牌通行。
第四条 限行管理不含以下车辆: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送血车和抢险救险车;
(2)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及大型客车、出租车(不含租赁汽车)、旅游客车(具备旅游客车营运证)、邮政专用车、运钞车;
(3)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和清障专用车;
(5)使用电力、燃料电池等清洁能源的新能源汽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第五条 黄标车严格执行原有禁行规定。在县城建成区禁止通行。
第六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城市运行保障类车辆除外),早6时至22时在县城建成区区域内禁止通行。
第七条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我县行政区域内省道314以南、国道239(原省道214)行驶的所有货运车辆每日22时起至次日凌晨4时允许通行,其余时段禁止通行。
限行时段内所有货运车辆可绕行太阳高速、省道216盂榆线、国道307、国道207、太旧高速、阳泉西环高速、阳五高速(天黎高速)。
。在各主干道路设立执勤点位,加强交通指挥疏导,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
县安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路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设立限行设施、提示标牌等,共同做好机动车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学校、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地区、本单位开展机动车限行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机动车限行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对违反限行规定,未按规定时间、道路、区域行驶的机动车,,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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