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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开车的司机们
肯定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明明是公共停车地点
却被人用“不明物体”占位了
导致需要停车的人
却“无位可停”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街路违停的同时,对私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使公共停车资源最大利用化,让群众“有位可停”。5月31日上午,赣县交警对辖区道路私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违法行为开展治理行动,收缴了占道物品31件,清理出停车泊位20余处。
在当天行动中,民警发现二中路路段的私占情况较为严重,沿街的住户为满足自家的停车需求,采取各种方式将公共停车资源“据为己有”,使用的占道物品也是“五花八门”,和机动车毫无关系的锥筒 、木板凳、垃圾桶“轮番上阵”。
在5月17日,,也对该路段进行了重点整治,重新规划了道路标线,设置了新的交通指示牌,增划了大量公共泊车位,整治过后的二中路交通乱象大幅减少,为赣县二中的学生出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整治后
然而这些新设的公共泊车位却未起到原有的作用,反而成为了一些群众“圈地为王”的好地方。
“泊车位这么紧张,还霸占,这种做法要不得!”、“很讨厌这种行为,损人利已!”在行动中,民警的整治举措也受到了过往市民的关注及赞许“我每次在回家停车时都很头疼,因为公共车位本来就相对紧张,有时好不容易找个车位,却发现又有人使用物品占着,这下清理之后,以后停车可方便多了。”
设立公共停车泊位是为了方便所有市民规范停车,属于公共资源,任何商家或者个人都不能将门前的公共停车位私自长期占用或禁止其他车主停车。但有个别人为了停车方便,独自圈占公共停车资源,即使自己不用时也不准他人使用,不仅极大地降低了停车泊位的循环使用率,还严重损害了其他人的停车权益。
接下来赣县交警将逐步加强沿街公共泊车位及交通设施的管理,对私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常态化,对非法占位物品一律依法收缴,为群众出行营造良好的环境。
相关法律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迅速恢复交通。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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