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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包头车辆段安全红线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发布!

2022-01-19 22:07:35

包头车辆段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安全红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铁路总公司、集团公司和车辆系统“红线”管理有关规定,深入落实“确保高铁和旅客安全万无一失”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硬约束,按照“制度导向安全、红线保证底线”的思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辆系统基本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机辆安运函〔2018〕49号)、《关于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辆系统基本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辆辆函〔2018〕87号)和、《呼和浩特铁路局违反客车和高铁安全红线人员岗位退出管理办法》(呼铁劳卫〔2016〕2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线内容:

1.违背“两统一”。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饮酒上岗。班前、班中饮酒。(适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3.动客车超公里。动车组、客车定检过期上线使用。(适用管理人员)

4.动客车盲目带车。车辆乘务员、随车机械师不按规定对车辆故障进行应急处置,盲目带车。(适用作业人员)


第三条  对触碰红线人员处理:

1.凡触碰客车和高铁安全红线内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行政撤职,作业人员下岗一年。

2.发生违反客车和高铁安全红线规定的人员,除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责任追究外,实行岗位退出机制。

3.违反客车和高铁安全红线规定的被撤职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下岗期满后的作业人员,应调整到不涉及客车安全的其他岗位工作,新调整岗位的档序不得高于原岗位档序,三年内不得提职、晋级。

4.新任岗位涉及岗位准入的,需符合岗位准入条件后方可上岗。

5.对违反客车和高铁安全红线规定、不服从岗位调整的人员,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将按照《呼和浩特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中“违反《劳动合同书》约定,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分配或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规定条款,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条  段安全红线以本文为准,其他与本文内容相冲突的,执行本文件,其他科室、车间不得擅自增加红线条款。


第五条  各职能科室、各车间继续将红线内容纳入“一书三表”的《安全检查表》中进行覆盖检查,每月将检查情况报安全科进行汇总,安全科在当月安全例会中通报,点评各车间红线管理管理情况,并按要求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  本办法自6月15日起实施,由安全科负责解释。前发《包头车辆段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包辆〔2016〕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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