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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差旅费管理办法解读之五

2021-03-13 19:56:54

四大金刚已去其二,今天一并探讨剩下的两大金刚。

这两位大神,一般合并成一项,即差旅费补贴问题。

差旅费补贴有两项,一个是伙食补助费,一个是市内交通费。新版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比以往大大提高了补贴的标准,并不是违反厉行节约,而是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具体情况作出的人性化调整,并且将来可能会继续提高。

不过补贴标准一提高,如果管理不善的话,单位的经费压力可就大大增加了。有时候开玩笑说,上班22天,天天出差,每个月都拿双份工资呢。

下面分别来看一看。


伙食补助费:指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明确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伙食补助费的金额标准,很容易记忆:西藏青海新疆三个西部地区120元,其他都是100元。

伙食补助费是按照日历天数计算的,所以虽然上午出门比下午出门要多在外边吃一顿饭,都是按照一天标准补助。当然,如果单位出于加强管理节约经费的原则,制定更严格的明细规则,按照顿数标准确定也是可行的,但是一天三顿加在一起不能超过100(或120)元。

如果出差地有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应自行结帐或向对方交纳伙食费。自行结账简单,如果交伙食费到底交多少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用餐的伙食标准交费,当然最高交100就成,如果对方说标准还高,那就多交点吧,不值得为了这个闹情绪。

另外务必注意,这里的协助安排用餐,是说你到了人生地不熟的地方,有人帮你找合适的用餐地点,并不是说对方接待。如果对方是按照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一次接待用餐的话,是可以不交费的。

这样较真的单位可能会让出差人领取补助的时候抠出来这一顿饭,可是扣多少合适呢?无解。但是假如到近郊出差(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下乡),就中午一顿饭,对方按规定接待了,如果出差人再闹着要伙食补助,这就明显不合适了。为什么?继续往下看。

因为伙食补助费,空间很大,争议很多。单纯看补助的字面意思,只有花了钱,单位才需要补助。不过我们一般把握只要是应该发生用餐的,不论是否用餐,也不论到底花了多少钱,就应该按照标准给予补助;只要不应该产生用餐的(比如出差开会,上午去下午回,会议方管饭的),就不予补助。

但是从加强管理节约开支的角度,有的单位沿袭惯例,要求如实申报,按照用餐情况分别补助:

没有用餐的,不给补助;

对方安排用餐的,交纳伙食费,按标准领取补助或者凭收据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虽然按照管理办法,交费收据或者发票是不需要作为报销凭证的);

自行用餐的,按标准领取补助或者凭收据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对方按照接待办法安排接待用餐而不再产生其他用餐的,不给补助。

这最后一条,就是很多单位针对远郊县区当天往返差旅不给发放伙食补助的原因。

无论怎么样规定,只要制度明确,把握住一个原则:不超出一天的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就没什么问题。

办法中还有一条需要注意,“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前半句好理解,在途期间咋回事呢?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是说的到120元的地方去,如果当天内到达,那么就按照120元报销;如果跨日历天,头一天24点在哪里,就按照哪里的标准报销。比如坐火车去西藏,24点只到了成都(举例而已),那么第一天就只能报销100而不是120伙食补助费。话说现在这么长的距离也都坐飞机了,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吧。

问题在于,如果做了红眼航班等情况,路途跨日历天了,在途期间是按照一天算还是两天呢?

如果是全程报销差旅费还好说,一天不能当作两天算,按在途就不能算期间,算到期间就不能算在途,不会重复享受;

如果是参加会议培训只报销在途期间的情况,就会产生纠结了。

由于没有明确说明,好像按照在途两天报也不好就界定违规,当作为单位节约资金(红眼航班折扣大)给与的奖励也未尝不可;

只报一天也说得过去,毕竟红眼航班也不会飞行超过24小时,但是那样就应该按照目的地而不是中途地报销了。

可是从监督检查审计的角度考虑,凡事总要依据,如果不想惹麻烦,报一天是最省心的。毕竟虽然说是按照日历天报销,但是前一天你还是属于会议期间的那一天啊。



市内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同之前的管理办法相比,取消了公杂费的说法。因为公杂费说是市内交通和通讯等补助,而事实上公务员的规范津补贴往往是把通讯补助已经规范进去的,所以通讯补助不适合再额外领取(可怜的事业单位再次躺枪)。因此,现在其实已经不存在什么减半发放了!单位派车就是没有市内交通补助,没有减半发放的规定!

同样明确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中直机关定的标准统一是80元,到了地方上,有的地区对远郊出差降低了标准,比如青岛,定了二区四市出差40元包干使用。

那么这里的市内交通费用保障的是哪部分内容呢?它保障的是目的地公车改革覆盖区域的公务交通,出发地的市内交通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予以保障,从驻地到目的地之间的路费是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管理的。

从这一点来说,尚未进行公车改革的单位,主要是事业单位,实际上是吃亏的。因为出发这部分的费用没人管了。当然也有人讲,你出远差,我给的是80,比近差多出来一倍呢,就是考虑了到机场的费用,包含在市内交通费里了。但是别忘了,出远差,对方的费用也要高不少,更何况,这也不能要求没车改的单位应该和已车改单位同等待遇啊。

如果实行了车改而以选择货币化报销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单位或者人员,以及尚未实行车改的单位或者人员,其实应该允许额外报销驻地到机场的费用。可惜制度衔接还不完美,只能期待之后的调整了。

这里还存在交通工具问题,如果单位提供车辆,那么不应该领取市内交通费;如果第三方提供车辆,出差人应交纳交通费并取得证明,可以领取市内交通费。

那么个人自驾车出差呢?当然也可以领取市内交通费。但是私车公用是不鼓励的一件事情,真的私车公用了,产生的过路费、加油费等可千万不要报销,万一被认定为私车公养真的说不清楚啊。而且对单位来讲,私车公用也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得不偿失。这里也算是实务和制度的一种脱节吧,迫切需要修订制度的时候予以规范。


两个特例:一是上篇提到的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一般不得领取补贴,特殊情况报批可以领取补贴。二是参加会议或者培训的相关问题,下一篇集中讲一讲。

关于差旅补贴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提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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